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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产厂家支持专营店合同违约不对等?无效合同不退定金?不讲信用 未解决

我和老公于14年11月8日付给这个4S店5000元订金,当时说好可以更换任何颜色。11月20日收到消息,贷款批了下来,所以跟销售说,晚几天去跟他确定要什么颜色,他说可以啊,那就先发个短信告诉他,当时合同上的那辆车可以卖给别人,我们再来选车,我发了短信给他,他也回了信息说好的,(短信都有保存)后来电话说经理不同意换颜色,就发生了争议,后来他们就开始狡辩,说当时口头上说的全部都不算,只有写到纸上的才作数,不能换颜色,后来经理打电话给我,还辱骂我们。 投诉到厂家后,4S店还发短信威胁我们说,不给我们办理贷款,要按合同办事。再后来发现我们有短信证据后,又开始道歉,作为消费者对他们已经没有任何信任。要求必须退定金。 既然说到合同,我就把合同牌照给大家看下这个无效合同,合同上我们贷款付款没写,付款日期也没写,合同违约不对等。 “定金”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,(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,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额度钱款,具有担保的性质。商家毁约消费者可双倍索要定金,而消费者违约,就将损失定金。而“订金”相当于一种“预付款”形式,由于消费者原因要求退订,可以和商家返还“订金”。上述格式合同中,对定金和订金的处理方法和处理方式存在原则上的错误,其条款对消费者是不公平、不合理的。任意扩大经营者的权利。经营者自我授权对消费者进行处罚,违反了法律规定。所以该条款为无效条款。 上述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八十九条规定,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:当事人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汽车销售单位上述条款否定了定金的担保功能,违反了担保法和合同法对“收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”的强制性规定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,是无效的条款。 厂家对这样的无效合同,坐视不管吗?

品牌车型: 日产2020
单    号: 35981
投诉时间: 2014-11-23
诉求服务: 售前服务
经 销 商: 上海东风日产锦江城市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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